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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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聘僱之契約工與外籍勞工是否在新制之適用範圍內?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大豐公司的金老闆看準國內市場的廣大商機,因此為擴大經營,就在工廠增加生產線,又由於生產線變多,原本的勞工瞬間支應不及,故金老闆便向勞委會專案申請二十名藍領外勞,同時,為了壓低經營成本,避免退休金提撥成本,工廠所有一百名員工都是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工,金老闆對前揭勞工是否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何,依條例規定分為:

1.強制適用之對象:凡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均一律強制適用,但如已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本國籍勞工則不在適用範圍內(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2.自願適用之對象:以下二者得自願依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1)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但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者。(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本案例中,大豐公司所申請之外籍勞工二十名以及原有國內約聘員工一百人,是否為新制之適用對象,玆分別解析如下:

1. 外籍勞工二十名部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排除外籍勞工,所以外籍勞工並不在新制適用之範圍內,金老闆不需依新制為外籍勞工提繳退休金。但由於外勞係受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則金老闆仍要依照勞動基準法關於退休準備金提撥等規定為之。

2. 國內約聘員工一百名部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勞退金新制適用範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因此只要本國籍勞工有受僱之事實,而且該行業係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行業,則雇主就必須為勞工開設退休金個人專戶,並每月提繳退休金。另外由於退休金新制規定退休金個人專戶屬於可攜式個人帳戶,每位勞工都有屬於自己的退休金帳戶,退休金帳戶可以隨著勞工移轉,帳戶內的退休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勞工年滿六十歲時,始得領出。因此期間只要勞工有工作雇主就沒有中斷退休金提繳之問題,縱使大豐公司之員工僅受僱一天,金老闆還是得幫他提繳相當比例之退休金。所以不管是編制內的員工、臨時人員、甚至是每天只做幾小時的工讀生,金老闆都必須根據員工的每月工資,依照勞委會公佈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最低百分之六的提繳率,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所以,金老闆應為旗下一年一聘之一百名約聘員工提繳退休金。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企業服務滿25年、或是在同一企業服務持續15年且年滿55歲,才能有資格自願退休請領退休金。然而本案例中,定期契約工屬於臨時性工作,勞動契約的存續時間為一年,無法達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退休條件,自然無法領得退休金。但此種規避的方式在舊制下,雖然行得通,但是當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這個規避方法就不再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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