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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下雇主應提撥多少勞工退休準備金?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快樂公司現有二十名員工,其員工之平均工資為四萬元,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舊制),則甲公司每月應為員工提撥多少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關於勞工退休之的種類,可分為自願性退休與強制性退休:
=>自願性退休者,其條件為工作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單純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始可自請退休;
=>強制性退休者,當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堪勝任工作的情形時,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本案中勞方為自願性退休之勞工,自願性退休金請領要件為在同一事業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才得辦理退休並請領退休金。 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之計算,於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以勞工工作年資為基礎計算其退休金之多寡,由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給付之。該勞工工作年資的計算是以勞工繼續服務於同一事業者為限而

累計年資,倘若勞工有中途離職服務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情形時,其先前之工作年資將不予計算。 勞工退休金給付之數額,係按其工作年資為基礎計算,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所謂基數,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只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強制退休之勞工,如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時,則加給退休金數額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勞方於民國35年出生,民國90年退休時為55歲,由於勞動基準法中年資計算限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因此勞方先前的飯館工作之年資不得予以算入,必須自受僱於大力公司之日起計算工作年資(民國76年7月1日起),統計後勞方在大力公司之年資為14年,尚未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自動退休要件工作年資需滿15年,故勞方必須於翌年待工作年資滿15年時才得自請退休,而其明年民國91年退休可請領之退休金金額一共為為一百八十萬元,

即  60,000元×30(15×2=30)個基數=1,800,000 元

如果本例中大力公司並未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前開退休金金額時,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處三萬元以下之罰金(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

在舊制中,雇主每月就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係採彈性提撥的方式,亦即企業得於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依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計算出自己最適合之提撥率按月提撥。此項彈性提撥的規定目的在讓雇主於資金之運用部分更為彈性與自主,但如果確實發生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付勞工退休金總額之情形時,雇主當然須補足足額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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