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OO府OO工程,原設計地下室安全措施為H-250*250*9*14型鋼樁規格因停產,廠商想以工字型鋼軌樁代替。
廠商開工後如原設計應為H-250*250*9*14型鋼樁規格,但因產品停產,而想以其他同等產品代替。則廠商得依採購契約要領第二十一條規定,敘明理由,並檢附規格、弁遄B效益即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弁鄐峸蠕q相同或較優者代之。而採購機關在衡量後如無安全上的顧慮應會同意,如主辦單位不同意則廠商可檢附,因此原因可能增加工期的資料,提出異議、申訴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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