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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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機關以廠商施工不力、工程進度嚴重落後及債信不良,要求以監督付款方式完成工程,該怎麼辦?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公司承包OO署OO工程,在開工後主辦單位即接獲小包陳情,已多月未領到工程款,要求廠商配合以監督付款方式完成工程。

監督付款方式顧名思義,係廠商在主辦單位監督下,將工程款支付給小包或材料商,但如廠商積欠工料款及稅款遭法院扣押工程款,或稅捐機關停發統一發票,則廠商也領不到工程款。是否要以監督付款方式完成工程,則廠商應衡量自己能力,在沒有扣押工程款及停發統一發票等問題下,似乎以監督付款方式完成工程以免影響廠商信譽太大為佳,但如上述問題均存在,則廠商與主採購機關辦理解約,結清工程款避免糾纏不清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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