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公司承包OO市政府OO工程,在開工後按圖施工,發現原設計地下室安全措施水平支撐2層,而實際上地下室深度僅5公尺,而間隔淨高僅1公尺,造成人員機具施工困難。
廠商施工後如發現原設計與現地不符,且足以影響施工時,應本著專業知識在發現問題時,確實提出,供甲乙方共同研究解決,本案顯然設計單未勘查現場,亦不了解當地的地質,致使地下室安全措施設計過密影響施工,廠商可檢附相關資料,在安全無慮下減少1層水平支撐報請主辦單位同意以變更設計減帳方式處,理以利於施工積極趕上工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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