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方民國35.1.1日出生,民國68.3.1先在飯館上班,民國76.7.1到大力公司擔任主任,一直到民國90.6.30時,勞方向大力公司自請退休,當時其平均工資為六萬元,請問勞方是否可以退休?可以拿到多少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關於勞工退休之的種類,可分為自願性退休與強制性退休:
=>自願性退休者,其條件為工作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單純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始可自請退休;
=>強制性退休者,當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堪勝任工作的情形時,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本案中勞方為自願性退休之勞工,自願性退休金請領要件為在同一事業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二十五年,才得辦理退休並請領退休金。
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之計算,於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以勞工工作年資為基礎計算其退休金之多寡,由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給付之。該勞工工作年資的計算是以勞工繼續服務於同一事業者為限而累計年資,倘若勞工有中途離職服務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情形時,其先前之工作年資將不予計算。 勞工退休金給付之數額,係按其工作年資為基礎計算,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所謂基數,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只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強制退休之勞工,如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時,則加給退休金數額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勞方於民國35年出生,民國90年退休時為55歲,由於勞動基準法中年資計算限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因此勞方先前的飯館工作之年資不得予以算入,必須自受僱於大力公司之日起計算工作年資(民國76年7月1日起),統計後勞方在大力公司之年資為14年,尚未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自動退休要件工作年資需滿15年,故勞方必須於翌年待工作年資滿15年時才得自請退休,而其明年民國91年退休可請領之退休金金額一共為為一百八十萬元,
即 60,000元×30(15×2=30)個基數=1,800,000 元
如果本例中大力公司並未由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前開退休金金額時,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處三萬元以下之罰金(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
在勞動基準法規定中,勞工退休金必須於勞工辦理退休後(自請退休者,需具備年滿五十五歲並在繼續同一個事業體工作滿十五年,或單純工作滿二十五年之條件)方可請領退休金,所以對勞工而言,已屬不易真正領得該筆款項;此外常有不肖業主為避免大額退休金之給付而在員工退休前資遣員工,企圖讓員工無法領退休金,對勞工而言無所保障。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了改善舊制前述的缺點,才以每月強制雇主定額提繳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方式,維護勞工退休金請領之權益,當然在另一方面,相對地也同時減低公司在勞動基準法下,必須於勞工退休時一次給付大筆退休金所須承受之資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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