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公司承包OO局游泳池工程,在標單及圖說內有關濾水設備,雖沒有指定為某國專利產品,但就其載明的規格、容量、材質應係特定廠牌,經訪價每台超出合約價格100餘萬元,廠商進行協調請供應商減價供貨,供應商不但不減價且態度傲慢。
OO公司承包OO局OO工程,在投標時即應詳加審噯迣璊庣牰﹛A如發現有關設備雖沒有指定為某國專利產品,但就其載明的規格、容量、材質,應係特定廠牌,則廠商可提出異議、申訴,主張招標機關已經限制競爭,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嫌。本案廠商可先請貿易商以載明的規格、容量、材質代為尋找貨源,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主辦單位同意使用代替廠牌,如採購機關不同意,則廠商可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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