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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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機關因變更設計而使得廠商延遲訂貨,造成逾期並被要求罰款,該如何處理?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OO工程司承包OO局OO工程,受採購機關指示廠商因原設計發電機恐須增加容量,正檢討辦理變更設計,通知廠商暫停採購發電機,並要求廠商待決定容量後再訂貨,詎料半年後採購機關才通知廠商,按原設計發電機容量訂貨,因國外製造商無現貨供應,供應商告知交貨需半年以後,影響完工時間150天,被採購機關以逾期罰款1千餘萬元。 [

OO工程司承包OO局OO工程,受採購機關指示原設計發電機恐須增加容量,正檢討辦理變更設計,通知廠商暫停採購發電機,等採購機關決定容量不變,通知廠商按原設計發電機容量訂貨,此時廠商應取得採購機關的書面文件,並發函表達如因此造成的損失及工期應由主辦機關負責,如主辦機關置之不理未函復,即以存證信函通知主辦機關,當廠商獲知國外製告商無現貨,致交貨需半年後亦應立即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請其同意延長增加工期,如果這些告知的義務都做了,主辦機關實無理由不增加工期,否則即可提出異議、申訴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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