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營造公司承包OO局OO工程,廠商依主辦單位要求開工,並依規定日期將材料進場,後因地上物無法全部拆遷而影響施工。大量材料雖然進場卻沒有進度,因此也無法計價,最後造成廠商嚴重財務負擔,而要求採購機關賠償損失。
廠商可檢附進場材料單據及完成保險後,函請主辦單位先給予進場材料計價,如與契約規定不合,則要求業主請主辦單位辦理工期展延及負責進場材料款金額之利息支出。如甲方不同意則可提出異議、申訴或申請調解。如超過6個月後仍無法開工,可依本案契約規定請求終止合約,再申請解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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