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公司承包OO局OO工程,簽約後3個月即接獲主辦單位告知,因道路工程變更要求無條件解約,而廠商提出因開工準備的損失請求賠償,主辦單位不同意支付,該怎麼辦?
主辦單位函知廠商有無意願承做工程變更設計部分,係依一般工程慣例先通知原承商,並無民法第153條所規定,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已成立的事實,且如果此工程變更設計與原工程並無直接牽連,採購機關並無交由原承商的先決條件,再加上其變更設計金額如過鉅則變數更多,原承商應先瞭解此工程變更設計內容,儘量尋求與原工程有連續性的事實,函請主辦單位考量工程整體施工及相關介面整合的便利性,交給原廠商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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