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公司承包OO局OO工程,簽約後3個月即接獲主辦單位告知,因道路工程變更要求無條件解約,而廠商提出因開工準備的損失請求賠償,主辦單位不同意支付,該怎麼辦?
本工程契約有規定解除契約條款,惟主辦單位仍須依民法第511條賠償因契約終止所生的損害,所以廠商因開工準備提出的損失而請求賠償,採購機關沒有不同意的道理,但亦需經雙方核計後達成賠償金額如未獲准,提出異議、申訴,或申請調解。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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