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經營土木橋樑推進工程 日前本公司甲方用本公司之名義與第三公司簽約 但本公司只負責居中開發票 其有關工作事宜皆由甲方及第三公司行協調處裡與本公司無涉 但於簽約不久第三公司之臨時點工在工地工作3天後在工地昏倒成植物人 其原因經診斷為敗血症、急性呼吸衰竭、昏迷及熱中暑 勞方家屬求償訴求為職業災害求償450萬 請問: 這種情形本公司須負連帶責任嗎? 煩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