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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國外領事館催討保證金


游OO 發問於 2008-04-28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民國95年底與諾魯共和國泰國領事館簽約
成為企業在諾魯成立境外公司的台灣區代辦公司
(因當時諾魯共和國即將與台灣建交,所以先由泰國領事館人員與本人簽約)
當時繳交保證金十萬美元,並寫明合約終止時可領回
現在本人已結束此業務,不過諾魯共和國卻遲遲不歸還保證金


請問:
1
、如果我要採取法律途徑催討該怎麼做?
2、可以向台灣的諾魯大使館催討嗎?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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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所述事實回覆如後:

一、您當初簽約時是對方(泰國使館人員)是否有提出其國家出具之授權書?且該授權書是否經過我國駐外使節認證?如沒有就算對方為諾魯共和國駐泰國大使,也不當然能夠代表諾魯共和國簽訂該份契約,即該契約之效力未定,須待諾魯共和國承認或否認。

二、您如要採取法律行動則要先確認當初契約之效力,以及您的簽約對象,究竟是諾魯共和國或是諾魯共和國泰國領事館?及合約的適用法令及管轄法院?

三、雖然本件應為民事糾紛,但涉及兩國使館等官方單位,建議您可請求外交部之協助,假設您欲自行求償,則可以先以契約相對人為對象發催討函,若對方無回應,要採取法律行動時,則要視契約之約定適用之法律與管轄之法院,如無約定則要就兩國之法律綜合判斷起訴之法院與適用之法律,但通常很有可能必須要至國外訴訟,其費用成本相當高,以本案求償之金額判斷起訴之效益應不高。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wchern@omniservice.com.tw
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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