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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小章的保管與法律效力


陳OO 發問於 2008-02-28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母親與A友於去年投資B老師的化妝品公司
該化妝品公司因為拆帳的關係把公司開成三間
但實質上都是同一間
負責人分別是我、A及C(B之太太)
現在公司的經營和內部都有問題
C方面避不見面,把公司事務交代給一位經理
我雖然是其中一間公司的負責人
但是其實只是因為我母親是股東而掛名
實際的職位只是一名會計
而A也因為一直被該經理找麻煩,加上B避不見面
她很多事也沒辦法處理
因為B那邊是大股東(70%),我們這裡只有(30%)
所以A就跑回日本去休息


原本都放於我這邊的三家公司大小章
因為我跟A必需把商標權和汽車過戶至C名下那間公司
所以拿出來交給該經理去辦
但事成之後,經理把三間公司章扣住,跟他要了幾次都不還我
他說縱使我是負責人,章也不可以都放我這
裡面也有B和C的股東權益
但是其實他的重點是要逼A從日本回來
我跟A很怕他們會把章拿去做借貸或是簽契約之類的事
因為他們手上也有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我想請問律師
1、公司大小章的效力究竟為何?
2、他們說他們是大股東,所以把公司章扣押的情形是合理的嗎?
3、如果章要不回來的話,是不是可以發存證信函作廢其效力?還是說,退而求其次,一方各保管其中一個大印或小印也可以有保障呢?


謝謝您的回復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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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公司大小章之意義,乃有權代表公司之人,使用該印章對外從事法律行為,實際上重點還是在有權利使用印章,並不是在印章何人持有,因為隨時都可以隨便刻章。
二、大股東不表示有權利使用印章,而是依公司法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始有權使用印章,若大股東欲取回經營權,應先行召開股東會後,再作經營方式之調整。
三、對於第三人不返還有權持有印章之人,可發存證信函向其要求返還。至於如何達成和解的共識,由當事人自行判斷如何是最有利的和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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