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您所收到者,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發給第三人之扣押命令,意在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避免債務人脫產。
(二)至於您提到並不認識債務人、對其亦無債務存在,則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 向於收到該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異議,並敘明您與債務人間並無債務之存在,無金錢債權可供扣押。
(三)若您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則視為默認同意執行命令之內容,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四)至於公司資料,建議您得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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