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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張OO 發問於 2023-11-20 | 臺中 | 製造業

Q: 請問公司收到 債務人(未合作)欠銀行債務
法院公文 來函 公司為第三人 其中內容
禁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在新臺幣○○元範圍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與債務人不認識且未合作過)
請問在異議申請單上 要如何填寫
查過此公司資料 只有手機電話 登記地址為住家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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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您所收到者,為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發給第三人之扣押命令,意在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避免債務人脫產。

(二)至於您提到並不認識債務人、對其亦無債務存在,則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 向於收到該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異議,並敘明您與債務人間並無債務之存在,無金錢債權可供扣押。

(三)若您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則視為默認同意執行命令之內容,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四)至於公司資料,建議您得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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