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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寄戶籍地廣告信個資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23-04-01 | 高雄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房仲利用調閱地政單位二類謄本取得之姓氏、性別資訊(身分證前四碼及末碼)、戶籍地址等資訊,寄送廣告信件于客戶,信件上標示地址及X先生/小姐啟(僅稱呼姓氏而非全名,皆為二類謄本上可獲取之資訊),此行為是否違反個資法?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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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個資法問題,謹回覆如後,供您參考:
一、關於您所詢問,房仲調閱地政單位二類謄本取得戶籍資料等資訊,由於第二類謄本會顯示部分姓名、部分身分證字號及完整住址,應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謂個人資料。
二、又,因地政單位二類謄本係屬於任何人均可以申請調閱,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且為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準此,設若房仲使用個資符合個資法第5條: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且未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無違反個資法之疑慮。
謹回覆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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