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近期被提告網路放他人照片以及談論他人在群組內賭博 導致有備案 警察跟我訴說有可能有妨礙他人名譽、偽造文書 請問有方法處理嗎
A:
您好,
您所陳述的事實似較與妨害名譽罪有關,未看到你有關偽造文書部分事實的說明。
有關妨害名譽的部分,如能證明您所陳述的事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不會被處罰。
另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以善意發表言論,也不會被處罰。
相關法條如下: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回覆僅係依您所述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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