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一下律師如果雇主已經答應求職者實習隔天又說已經找到足夠的人這樣算是違反勞基法嗎?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
A:
您好:
一般而言,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勞僱雙方在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的情況下,即生契約效力。而在勞動契約成立且生效之情況下,若勞動契約之任何一方,未依勞動契約履行,也就是勞工未依約提供勞務、雇主未依約接受勞工提供之勞務或給付薪資等,均屬違反契約之行為。依民法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未接受勞工所提供之勞務物者,勞工並無補服勞務的義務,雇主仍應給付薪資。且雇主無故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係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相關失業補助及因此所生之財產上損害之賠償等。以避免勞工因雇主任意的決定而蒙受損害。謝謝您的提問,建議可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維護自身勞工之權益。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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