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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公布他人姓名電話班級


王OO 發問於 2022-11-06 | 臺北 | 其他

Q: 我是大學生目前兼職當家教,家長拖延付款聯絡不到人,本月金額破萬,當初合作時沒有簽約之類的動作,請問在網路上公布學生姓名班級等個資尋人會觸法嗎?謝謝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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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等人格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足以識別個人的資訊,是否可以蒐集、處理、利用做了相關的規定。若要將個人的姓名班級等個資,在網路上以公開的社群貼文發表,或是貼在網路論壇上,則屬於「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
依您所述,您的行為涉及個資法,需要符合個資法的規定才行,說明如下。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個資法第41條、第47條、第29條分別定有明文。
倘若沒有法律規定、您與對方沒有契約關係、您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等等,就可能有個資法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方也可以向您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又針對對方的資料,如社群帳號,也許用一般社群網站即可搜尋獲得,您的公布行為就可能合法;但若是真實姓名、就讀學校、住居所等資訊,對方沒有自行公開並非一般人可用社群網站搜尋的到,您的行為就可能違法。
謝謝您的提問!
建議您尋找專業律師諮詢有關請求該筆款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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