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私密社團有看到一則文章指出有意圖散播某女性的不雅照或一些有害名譽的事情 而那個私密社團裡面成員約9.3萬人雖然文章裡面並沒有真的散播出去或有連結讓大家觀看 但不曉得被害人有沒有辦法向發文者提出告訴
A: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就上述有無告訴空間仍要就事實進一步釐清,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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