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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個資法或妨害名譽嗎


林OO 發問於 2022-06-19 | 臺南 | 其他

Q: 我臉書有發文出遊玩的文章與照片
我前夫因為我沒給到他說的每個月2萬數目
就截圖我文章上面還有人名
到他的臉書中發文
像這樣我可以提告他嗎 他連馬賽克都沒有

個資法

瀏覽人數:822

A: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就上述前夫行為可能涉犯妨害名譽以及違反個資法等等犯罪事實,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待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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