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有關於肖像權同意書的效力是否因時間受到影響。
(同意書已聲明明確的使用目的及範圍)
公司為非營利單位,服務國小學童,
因學童未成年,皆由學童的法定代理人授權是否同意使用照片。
問題:
1. 假設107學年度學童已進入服務,並簽同意書,111學年度使用照片時,
是否可參照當年(107學年)已簽核的同意書即可?
倘若家長提出並不是今年簽的,這樣是否侵害到肖像權?
2. 已簽同意書的學童,在畢業及活動結束後,相關照片、影片是否可持續的宣傳使用?
3. 每一份宣傳(刊物、影片等宣傳品)是否都要再次簽同意書?
4. 若同意後反悔,相關宣傳品(影片/刊物)是否只能選擇下架?
萬分感謝答覆
A:
您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而學童之肖像屬於學童之個人資料,貴公司每次利用時,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為明確之告知並取得監護人之同意。
至於107學年度學童之肖像使用同意書是否得作為111年度肖像之個人資料使用已取得同意之認定,自當看107學年度之同意書依據前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應告知使用範圍是否有延長到111年度,如果沒有,則需重新取得學童及其監護人之同意。
第2、3項問題之同意權範圍,同第1項問題,重點在於確認107學年度之同意書之應告知使用範圍是否有延長到111年度。
第4項問題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學童之監護人如果曾經同意,則事後要求刪除之理由尚不正當,則 貴公司不必被迫將相關宣傳品(影片/刊物)強制下架。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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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韋樵律師事務所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衙東街59號
電話:07-8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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