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物管公司提供服務的社區管委會的電話與地址及主委姓名給他社區做為投標查詢用,是否屬洩露個資?謝謝
A:
您好:
一、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社區管委會電話及地址不是自然人資訊,即非屬個人資料。
二、 主委為自然人,依前述規定,其姓名可以與管委會主委直接或間接識別連結,應屬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對於個資之蒐集及利用,應有特定目的及符合特定情形,再則目的外利用也有特別規定,像是主委姓名,乃屬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其次,亦可取自可得一般來源,在取得及使用的情形較為寬廣。因此,類似狀況,基本上不易有違反個資法上的問題。至於做要投標查詢使用,其詳細情形未明,不過,就管委會主委的姓名及管委會的電話地址極易查詢情況下,要謂有洩露個資,尚有疑義。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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