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導入一套整合系統
其一功能為:「可即時回傳員工執行勤務當下的GPS定位」
且該功能可主動定時監控員工GPS(已設定監控期間為上班0830~1730)
員工本身已知該系統有定位功能,同意安裝,使用功能時會自動定位,但未簽立相關切結書
問題1.啟用主動定時監控,尚未取得員工同意,是否有觸犯到法規?
問題2.系統有GPS定位功能,是否應書面取得員工同意才可進行使用?
A:
您好,
就個資法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必須具備的法定情形和特定目的而言:
首先,因為您和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所以如果是「員工勤務當下」的所在資訊,就公司的立場有可能解釋為這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特定目的所必要(當然必要性與否須就具體情形檢視),而如果這是基於勞動契約及人事管理目的的特定目的所為蒐集、利用,就不需要另外再取得員工的同意,因為19條1項各款是「擇一」即可;
其次,即使這並非屬於人事行政管理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但是因為員工在「知道」裝置會主動回報位置以後,仍然「同意」安裝,則即使並未有其他書面的約定,由您的敘述看來,員工也已經同意被蒐集值勤時的位置資訊了。
所以,依照您所描述的事實,就您所詢問題:
1. 如上所述,要不公司不需要同意,要不員工已經同意,看起來並未違法。
2. 同上,且個資法第19條、20條的蒐集與利用的同意「不需要」書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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