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對內部人員進行懲處時,其懲處公告是否可以公開員工姓名或是部門及職稱? 懲處公告是否應該公布給全體同仁?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之問題,謹向您說明如後,供您參考: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故員工之姓名、部門及職稱應屬個人資料之範疇。
二、再者,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查,企業與該員工間存有雇傭關係,且公司對於員工有獎懲之權,獎懲應屬企業指揮監督權範疇。又,蒐集、處理與利用員工個人資料所使用之特定目的應屬「人事管理」(002)。揆諸獎懲公告應屬『人事管理』目的範圍內。職是之故,企業內部之獎懲人事公告 ,理論上應未逾越該目的範圍。
三、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準此,建議於 貴公司獎懲公告仍應注意,僅限於公司內部,以符合資料蒐集目的之「人事管理(考績獎懲)」中之合法範疇及必要範圍內;又,設若係員工懲處公告,為顧及企業與員工之勞雇關係和諧,建議亦可適度去識別化,以採取適當之措施為之。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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