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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未取貨


黃OO 發問於 2021-07-21 | 彰化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想詢問一下未取貨會被提告嗎?賣家那邊把我的照片以及個人資料說要發到網路上讓大家知道我這個人這樣子是可以的嗎?
因為我沒有收到簡訊通知所以不曉得貨到了
但是賣家叫我領貨的態度很差,還說我未取貨要進行提告那這樣要怎麼辦?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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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是蔡宜軒律師,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如果雙方買賣契約成立,買方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賣方負有給付標的物之義務,因此,若您在收到物品時,尚未給付價金,賣方是可以提起民事給付價金之訴訟;但如您在未收到物品時,除雙方另有約定提前給付價金外,您是可以提出「同時履行抗辯」,要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如果雙方因買賣糾紛發生爭議,應循訴訟或調解處理,對方是不可以因此即將他人之個資放在網路上的,希望以上回答有幫助到您,如果還有疑問,您可以MAIL至saygood100@hotmail.com 來信討論,謝謝!

A:  依照您的問題分為下列議題思考、討論:
一、本件買賣契約已成立,應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所稱之通訊交易。附帶說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買方可收受商品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一)買賣契約之性質與效力
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成立。而依民法第345 條之規定, 買賣係屬一方移轉財產權給他方,而他方給付價金之契約,而於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而您於網路上購物,在下單訂購貨品之同時,即與賣方成立買賣契約。於此,您與賣方雙方各負 有給付價金與交付貨物之義務,可參民法第345條、第348條規定。
(二) 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所稱之通訊交易
1. 依消保法第2條第10款之規定,以網際網路等類似之方法,於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之型態,稱通訊交易。故買方與賣家所為之交易屬於通訊交易性質。
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次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亦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服務之前後,均得以不需負擔費用或對價的方式,向賣方解除契約。惟應注意商品有無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及第二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再者,關於通訊交易的例外情事,得參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報紙、期刊或雜誌。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即如果商品有上述準則之適用,且賣方亦經告知消費者排除消保法第19條解除權,則可以不予消費者解除契約。

二、因未收到簡訊而未取貨,是否該當民法§234 受領遲延?
承如上述,您身為買方,有收受貨物之義務存在,但由於您係因未收到 簡訊支領貨通知,而未取貨,於此您是否構成「受領遲延」之情形,如下為您解答:
(一)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 受領遲延之前提係買方有「不能受領」或「拒絕受領」情事?依照您的問題事實,買方未收到簡訊,而致未受領貨物,此部分不能屬買方有「不能受領」或「拒絕受領」情事。反而係賣方要舉證,已合法通知買方取貨〔已提出之給付〕。

三、賣家揚言提告及將您個資與照片放置於網路上,有無觸法之虞?
(一)就恐嚇之定義而言,當一方以加害他方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對他方為一惡害通知,且該通知在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時,可能成立刑法§305 恐嚇罪。而就揚言提告部分,一般認為,提告屬於正當權利之行使,應非恐嚇。然而就揚言將買方的個資及照片發布於網路上,則有構成侵害名譽權、肖像權〔民法第18條〕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參考第6條、第41條〕之可能,此部發布者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刑事責任外,亦有民事損害賠償及除去侵害之民事責任,惟仍須就具體事實認定。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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