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方原本是以實作數量計價方式向設計師報價,後來業主與設計師因糾紛無法釐清而進行解約,解約後業主希望我方能幫忙完成後續工程,隨後我方與業主以口頭約定方式確認依照當初我方與原設計師之估價單為準延續雙方合作關係,並簽訂總價承攬合約,後來業主多次以數量足夠為由,要求施作未經估算之工作項目或範圍,之後業主又更改設計圖,雙方遲遲無法達成最終共識,我方現已與業主口頭解約,但現在業主以估價過高、施工品質不佳或尚未完成某工程項目中的細項…等理由,在未經我方同意就任意刪減估價單中之工作價金、工作數量…等後,便以支付的工程款已足夠施作為由不願清算…想請教…
一、施作完成的工作項目可以用估價過高、施工品質不佳或原設計他們不知情也不需要…等理由任由業主自行刪除嗎 ?
總價承攬合約簽章就簽在我們提供給原始設計師的估價單上,業主理應不可能不知道工作單價,但業主現在說不知道估價過高?
施工品質不佳,業主說已請別的工班改善 ! 所以不願支付該筆款項 ? 但該工作項目從施工到解約前業主都未曾向我方反應過該工作項目施工品質不佳或要求我方改善工程瑕疵 !
某些工作項目是原設計師與業主仍有合約關係存在時施作完成的,當初我方是依業主委任設計師下達的工作指令才進行施作,但現在業主說當初他不知道這個工作項目,不可能付這筆款項,而且這設計他不需要,可以拆回去…
二、解約清算要依實作實算方式計價,這我方同意,但之前以數量足夠為由要求我方施作的工作項目並未出現在當初簽屬總價承攬的估價單中,業主現在以當初沒估價或我方內部管銷為由不願意支付工程款。
總價承攬合約就簽定在我方提供之估價單中,其中工程條款就有註明「未經我方估算之工程項目,我方得以追加工程另行計價」,既然要以實作數量計價我方是否仍保有追加工程另行計價之權利 ?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屬承攬契約關係,基本上已完工之部分業主即有依約給付酬金之義務,至於業主所主張之估價過高、施工品質不佳或原設計他們不知情也不需要…等理由,是否有此事由存在,則會涉及是否有減價之問題,此部分會由業主端負舉證責任,目前您方也應將雙方的對話紀錄及對您們有利之事證留存,以利將來主張。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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