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個資法


蔡OO 發問於 2021-05-24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近來找業者翻修浴廁,但業者收款後落跑,沒完成翻修作業,在FB公佈業者名片及FB帳號及圖片提醒他人小心,請問這樣有無違反個資法嗎

個資法

瀏覽人數:460

A:  您好: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20條第1項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 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目前實務見解,有認為所謂「公共利益」應屬「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眾事務」。

同法第41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人格權之侵害亦屬之。

因此,業者未依照契約履行並捲款潛逃,在FB公布該業者名片、臉書帳號及圖片,恐屬公布相關個資,如經認定並不合於與公眾事務具密切關係之事務等前開利用範圍內之事項,除了可能因此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外,亦可能因貼文內容不慎而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或第309條公然侮辱等民事、刑事責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