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賣家私訊聯絡時因有雙方理解上的問題導致口語爭執,其中並無口出惡言,也沒有合約上的糾紛,爾後賣家竟將我封鎖後,在他的臉書塗鴉牆上擷取我與他的私訊對話,且未講大頭貼撤下,斷章取義公然發表攻擊我的言論,不僅貼出非屬我所說的話,也隨意篡改我的言論,我是否可以依個資法或民法向賣家提告?
A: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公布與他人對話紀錄除非當初有另外約定,否則應無違反個資法問題,至於有無毀謗刑事犯罪,可持相關截圖以及貼文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有無告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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