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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質權定存單作為履約保證的方式


林OO 發問於 2020-07-1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們公司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契約與其他公司簽訂該公司的員工旅遊職福專約,客戶(公司)以預先購買旅遊點數的方式發放給自己員工。
雙方在契約裡約定我們公司(旅行社)需專款專用並提供想對應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以該客戶所購買儲值點數的同等價值金額,以每100萬開一張定存單並全數設質權給該客戶,直到客戶員工至指定平台購買旅遊商品將點數用掉後,我們再以解質權的方式將想對應金額的定存單解質(需經雙方核帳後,客戶於質權消滅申請書用印)。
另外,今天客戶要我們在銀行設質申請單上加註“端貴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拋棄行使抵消權”這句,但我不是很了解這句話的意思。
1.我們公司以設定定存單質權的方式作為履約保證的方式,對我們公司有甚麼重大風險跟不確定性?
2.客戶加註的“端貴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拋棄行使抵消權”對我們公司會產生什麼權利義務變化,對原本質權的效力有甚麼影響?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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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對方要求 貴司以設定定存質權,無非是要擔保契約的履行,對 貴司而言,應注意依約履行之重要性,否則若生損害賠償責任,則對方可以就該定存質權取償。
對方要求加註"端貴行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拋棄行使抵消權",是指在設質期間,若 貴司持有對方債權,也無要求直接抵消,其目的在於確保對方可以完整對該定存質權取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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