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總公司因核薪需求,每半個月請行政人員將所有同仁的打卡記錄拍照
以LINE回傳總公司人事單位,是否違反個資法?
現場行政人員是否可據此拒絕配合此項作業?
A:
您好,
這狀況要看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件可能可以用的列舉如下)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基本上,出勤紀錄是基於勞基法所規定公司必須設置,公司本身就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縱使不要求行政人員拍照上傳,公司也可以直接取得相關出勤紀錄。除非今天公司將出勤紀錄另做他用,否則在公司管理的範圍內,公司其實是可以使用該出勤記錄的。本件總公司要求拍照上傳的目的是要核薪,基本上是可以引用上開法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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