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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


李OO 發問於 2017-07-05 | 桃園 | 服務業

Q: 您好!我任職於桃園某補習班,是一名兼職人員,日前在工作上不小心犯錯,害公司損失了13000元,而當時犯錯的時間點我還沒任職三個月,公司說我要負起賠償責任,而正職人員也連帶跟我一起賠償,但是我覺得正職人員沒有犯錯,公司可以連帶懲處嗎?公司可以要求未滿三個月的兼職人員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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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小姐您好:

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只要因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導致他人損害者,均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與您到職多久、職位為正職、兼職並無關聯。

由於您的事實不夠清楚,但若您犯的錯導致補習班損失13000元,則仍須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至於正職人員是否連帶賠償,則須視該正職人員之契約中是否有簽署連帶賠償條款、或符合民法185條共同侵權責任等事由觀之,由於您的事實不夠明確,僅能簡略回答至此。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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