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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證明開立


潘OO 發問於 2017-03-25 | 花蓮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想請問 我司有一位新進員工.到職尚未滿一星期就要求開立在職證明
公司應考量他才剛到職.而且尚未滿月或是適用期..暫時不開

我看過網路一些資料.幾乎都是在說離職.
想請問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是其他辦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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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想請問 我司有一位新進員工.到職尚未滿一星期就要求開立在職證明
公司應考量他才剛到職.而且尚未滿月或是適用期..暫時不開

我看過網路一些資料.幾乎都是在說離職.
想請問是否有相關規定或是其他辦法

謝謝


依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於一般司法實務通說咸認此屬於員工離職後得請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之依據,解釋上似不包括員工於在職時亦得以此規定請求開立「在職證明書」在內。然於學理上認為雇主對勞工亦負有「提供經濟地位向上義務」,且依據契約平等誠信原則下,勞工於在職期間基於正當目的事由(例如報考在職班、個人申辦貸款需要等)而要求雇主開立依據在職事實開立「在職證明書」,此尚無損雇主權利之虞,自仍應解為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應負固有義務,不因法律無明文規定即任意加以拒絕。故就題旨所詢,該員工既現仍雖初到職,但現仍在職工作既為事實,雇主如經員工申請而依據事實開立(可載明該員到職日期)應尚無不妥。謹覆如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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