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與國外廠商合作時,
國外廠商的合約都會約定以其當地國法律為準據法及以當地國法院管轄。
如要求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或以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大多不被接受。
如果堅持我國法律及我國法院,大概很難進行合作。
如基於公正性,或許可指定第三國法院管轄或仲裁。
但仍需約定準據法,對於外國法律自然是不熟悉。
請問有無對我國公司較有保障的約定方式?
或如何判斷可接受國外廠商的要求?
謝謝!
A:
您好,關於跨國交易之雙方,可事先於契約訂立「仲裁條款」,事先約定仲裁單位、仲裁地點、使用之語言、仲裁人之國籍等,以利紛爭之解決且兼具公平性。若對方堅持要依當地國法律為準以及當地國法院管轄,建議您評估風險,再決定是否與對方交易。
關於此類涉外民事案件,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此有所規範,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條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 8 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I.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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