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剛進工作,老闆提及試用期為3個月,並在工作只到第三第四天就拿出合約讓我簽約,簽了共三張一樣的文件,內容為試用期及過了試用期的注意事項法律內容。但簽完約後,他並沒有拿一式或影本給我們留底。
因合約有三式,同仁有要過是否能要一份當存底,但老闆卻說這是公司資產,要看隨時可以來看(只能在那裏看),所以意思是不能給我們。
因為一職沒有影本或留底,很沒有保障,想詢問是否正常來說是可以要到影本存底.....
又同時如果老闆不給合同留底,那該如何處理?
A:
您好,關於簽立契約,如約明一式三份,如有約定一份正本為受僱人保留,則公司應無權主張該份契約為公司資產,可依此向公司主張索取。
若無交付書面契約,將來若發生爭議時,可請求公司出具其所保存之契約。如公司有其餘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情事,可請當地政府勞工局協助。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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