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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業務行為有無涉及法律問題


朱OO 發問於 2016-06-0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承攬A公司房仲業務開發,但是屬於高專無底薪制。

有簽靠行契約沒有底薪給付,但是有幫我保勞健保

但是覺得在A公司不佳,於是我就離職

轉到B公司任職。

但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有一個屋主的委託案是在A公司時簽立一般約

但是委託期限已經到期, 我到B公司實有取得屋主的專任委託。

這樣對於A公司來說,我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嗎 ~

PS此屋主為我進A公司之前就已經認識的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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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提到的部份可能涉及競業禁止的問題,現行法令並未禁止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請重新檢視您之前與A公司之勞動契約,檢查是否有相關條款以及違約金等約定,以免日後成交卻受到前公司求償;如認為該競業禁止約定可能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請參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實際情況,來判斷該約定是否有效。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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