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後雙方和解寫和解書 後對方又提告
這樣告的成嗎
律師
A:
1.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4條定有明文。另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2.依上開規定,若係一定親屬間之竊盜行為,應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告,如提起告訴時間並未逾6個月,檢察官、法官仍應為實質審理。
3.至雙方雖曾寫和解書,然法律並未規定竊盜罪之被害人宥恕者,會發生不得再行告訴之效力,是以,和解書原則上僅能作為民事上和解之證明,尚不得以被害人曾書立和解書,即認其後提起之刑事告訴不合法。
4.至實務運作上,檢察官、法官仍會考量和解之情形,為妥適之處理。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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