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家建設公司裡的子公司 物業管理公司裡的秘書,最近公司裡因為有個秘書(稱A同事),由於她上班臉都不笑,然後一直被代銷(代替建設公司銷售稱代銷) 嫌,換了兩個地方也還是被代銷嫌說他沒笑容沒達到他們所要求的樣子,結果我們物管的經理就想把A同事調來我這,然後我調到另一個案場,但是因為離我家很遠上下班都要30分鐘以上,然後之後還說如果我不調過去,就要降我薪水! 說我工作量比較輕卻領的比別人高薪水! 但是薪資裡面我的算最低了!!!根本沒高到哪,還比A同事還低!!! 明明不是我的問題我卻要被降薪???? 這樣是對的嗎? 更何況我待的地方,我的代銷他們也拒絕換個秘書,因為住戶都已經對我很熟了,如果要換,真的很不好! 我也查了法規,我的總幹事也有和經理講法規的事! 但他裝死不聽!!! 請問這樣適合裡的嗎?如果到時真的被降薪該怎辦? 可以檢舉和告他嗎?
A:
您好:
原則上,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就任意減薪,否則,勞工除可要求雇主補足原有薪資外,還可以以此理由檢舉雇主,使其受裁罰,更可以此作為終止契約事由且要求資遣費。
至於,雇主要求調職部分,依據最新修正通過的勞基法規定,也不是雇主單方說的算,如有造成員工不利益或勞動條件變動,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若雙方對於調職或減薪仍有爭議,建議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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