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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意外事件責任賠償問題


sOO 發問於 2015-06-1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立法事由:考量實務上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常面臨雇主無足夠資力賠償,造成職業災害勞工
面臨求償無門之困境,爰依民法有關侵權損害行為之求償精神,增列第二項有關原事
業單位侵權時之職業災害連帶賠償責任。

Q:根據以上法令業主應如何防範可能性連帶賠償責任或應如何作才可充抵原事業單位需賠償的龐大金額?
1.叫承攬商(無論施工金額大小人數多寡)進廠前先出示
「團體保險」or「雇主意外責任險」or「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2.原事業單位自行保「雇主意外責任險」or「雇主補償責任保險」or其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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