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在苗栗上班族,我待的這間公司,每日上班時間為朝九晚六的九小時,月休也僅有四天,如遇國定颱風等假照常上班,以上休假上班時間都只給一般時間薪水,且公司有隨意調職務的狀況,有同事兩個月就更動了三個職務,如遇當日工作量大時需加班,本部門會給予補休的補償,但也可選擇加班費,但有其他部門開例行會議,到超過下班時間,卻因一句例行會議,而不予許報加班,實在誇張!!再者本公司有員工旅遊兩天一夜,卻無故扣員工原有的例假.請問以上到底違反了多少勞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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