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假設國內的A遊戲公司,代理國外的B遊戲公司的遊戲,且A遊戲公司曾表示若台灣版本結束代理,將由國外的B遊戲公司接手台灣版本全部玩家的遊戲資料,並於雙方簽約文件中載明,且於遊戲發表說明會公開表示
那A遊戲公司於台灣版本結束代理後,B遊戲公司欲索取台灣版本全部玩家的資料及進度時,卻以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拒絕提供玩家於A遊戲公司台灣版本申請帳號時的相關帳號密碼及電子郵件等相關資料,導致B遊戲公司無法順利的無縫接軌,是否合理?
玩家應如何爭取權益?畢竟A遊戲公司曾表示若台灣版本結束代理,將由國外的B遊戲公司接手台灣版本全部玩家的遊戲資料,並於雙方簽約文件中載明,且於遊戲發表說明會公開表示。
以前曾有款遊戲發生同樣情形,導致玩家必須先於國外版本遊戲註冊後,與國外遊戲公司聯繫,提供國外版本遊戲帳號密碼及電子郵件等註冊資料及台灣版本遊戲帳號密碼及電子郵件等註冊資料,由國外遊戲公司與原台灣遊戲版本代理公司進行資料確認無誤後,才能順利於國外遊戲版本恢復台灣遊戲版本的資料及進度,這樣是否合理?
律師
A:
答覆:
一、 應視A公司蒐集玩家資料時之告知條款內容,而判斷A公司拒絕提供玩家之資訊是否有理由
(一) A公司蒐集玩家資訊時之告知及方式
1. 蒐集時之告知內容
(1) 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原則上應告知當事人非公務機關之名稱、蒐集個資之目的、蒐集個資之類別、個資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及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與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其個資暨不提供之影響。
(2) 是以,A公司蒐集玩家個資時,須告知玩家蒐集其資料之目的、利用方式、期間等事項。而關於本案,A公司結束代理後,將玩家資訊移轉予B公司,屬A公司之利用方式,此須向玩家告知並得玩家同意後,A始得為之。
2. 告知方式
(1) 關於告知之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下同「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得以口頭、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供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2) 本案,A公司蒐集玩家帳戶密碼及電子郵件等資訊時,雖提問者並無提及告知方式,惟通常係於玩家設立遊戲帳戶時,A公司會於線上提供條款內容,並請玩家點選同意後,方得進入遊戲。而此線上提供條款內容,係符合施行細則供當事人知悉之方式。
(3) 然而,需注意的是,本案雖於遊戲發表會曾公開表示若A公司結束代理將由B公司接手取得玩家資訊,但非每個玩家皆會參與公開發表會,亦即此管道並非個資法「供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
(4) 是以,假若A公司之告知條款並無B公司得取得玩家資訊等相關記載,縱使遊戲發表會曾表示,亦不符合個資法告知玩家之方式。
二、 B公司之請求
A公司與B公司於雙方簽約文件中載明A公司結束代理後,由B公司接手取得玩家資料,此屬AB間之契約法律關係,若A公司違約,B公司僅得以債務不履行,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先以敘明。而以下分別就告知條款之不同分析之:
(一) 若告知條款之內容得使B公司取得玩家資料:
若以此為前提,即表示玩家同意B公司取得其個資,又依AB間之契約,A具提供玩家資訊之義務,故A以個資法為由拒給付玩家資訊恐屬無據。
(二) 若告知條款之內容無法使B公司取得玩家資料:
1. 縱使,AB公司間有契約約定B公司得於A公司結束代理時,取得玩家資訊。然,A公司蒐集玩家資訊時,乃A公司與玩家間建立法律關係,即使遊戲發表會曾表示B公司嗣後得取得資訊之相關訊息,但玩家可能無法知悉,故A公司以個資法為由,似為成立。
2. 惟,為保障B公司及玩家之權益,B公司除得向A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外,亦得要求A公司再次以施行細則之告知方式發布訊息,告知玩家並請玩家同意將其個資移轉予B公司,使玩家順利於外國遊戲版本恢復應有之進度。
三、 小結
綜上,B公司得否順利取得玩家資訊,係以A公司蒐集個資時之告知內容為判斷,而AB公司之雙方契約載明取得玩家資訊之部分,係僅屬AB雙方之間的契約法律關係問題,需詢法律程序解決縱使遊戲發表說明會曾公開表示,亦無即時強制A提供其個資予B之效力。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