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Dear 律師,
我們已有一商標登記及完整證號
最近看到一家公司商標跟我們很相近,而且也有註冊號
我們代辦所說我們可向商標局申請異義
想請問如果我們商標最後取得成功,對方撤銷
那可以向對方要求因此事產生的費用嗎?
謝謝
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就法律上而言,若您要基於對方之侵權行為而向對方要求因此事產生的費用,前提就必須對方是故意或過失之情況下使用和 貴公司近似之商標始可。
二、 另外,商標相近,時有所聞,但須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方不得註冊,因此,若僅是商標近似,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不相同者,則不得即認定對方即有侵害 貴公司之商標權,此併予提醒。
三、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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