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先生在91年經朋友鼓吹投資甲公司50萬(100年查並未登記公司股東)在甲公司擔任業務員,96年甲公司負責人(朋友的太太)因銀行LC額度再開一家乙公司,因要做區隔負責人,董監事皆與甲公司不同,並登記我先生為乙公司的監察人(未出資),這期間甲公司負責人都私下向我借錢,並以甲公司支票為擔保和支付利息,兩家實為同一人所操控
99/8甲公司負責人,為了不還錢設局說要把乙公司釋出,給我先生及另一員工(乙公司掛名董事也未出資),乙公司負責人(,甲公司負責人之好友), 甲公司負責人的小姑,總共4人共同經營,並叫我先生和其他2人共寫三份假的機器買賣書,說是機器由甲公司轉到乙公司讓你們去經營了,且每人都要出資,我不信,便以到期票99/9軋票,結果退票,先生被他們騙得團團轉說要以乙公司的盈餘來還錢,瞞著我又匯錢給乙公司,,這期間另一員工知道甲公司有欠我們錢,表示甲公司是甲公司, 乙公司是乙公司,不可混為一談,故與我先生鬧翻,另二人便順水推舟說沒有辦法就沒有還錢,,101/1我先生辭職(中區業務),後來我先生才知道另一員工早就在99/10離職,匡是投資,實是騙免息資金,二人到最後沒有分到半毛錢.
從99/9起甲公司負責人就不接電話,所以我把所有的票分4次軋,但可想知都退票,並申請支付命令,去國稅局查公司沒有財產, 甲公司也辦理停業.
100/4從異動所引查得甲公司負責人把公司二棟房子設定最高限額以買賣(向姑姑借訂金10萬)過給他兒子,並約定公司償還銀行債務後,他兒子才以5年60期付買賣房子的價金.
債務人為了要做生意,只退我的票,並沒有欠其他銀行和進貨商的錢,,在一次協商中,他咬著我先生是股東要共同負擔公司的虧損,匡要投資卻沒登錄公司股東,我先生也從未參加所謂的股東會或簽會議記錄,現在說每位股東都有借錢給公司,大家要共同分擔,如此合理嗎?
以下有幾點請律師幫忙回答,
(1 ) 甲公司負責人教嗖我先生寫假機器買賣合約書,但印章是 甲公司負責人蓋的,如此若提出告訴,我先生有刑責嗎?
(2)提出告訴,時房子已脫產,機器又賣給第三人,這時提出告訴是不是太慢了呢?
(3)公司都由債務人所把持,到底欠了多少錢,我們不得而知,因債務人開給我的票中有三張是我先生的名字,對債務人我有二張支付命令,當時債務人並沒有異議,現在卻說我先生是股東,真如債務人所說要共同負擔公司的虧損嗎?
A:
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在您的前言中,對於甲公司負責人為何要您先生寫假機器買賣合約書及其目的,說明未臻詳盡,然嚴格上來說,從事業務之人製作不實之私文書,或在其業務上文書為不實之登載,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或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同時如進一步對外使用該偽造文書,可能另購成詐欺或其他犯罪。
二、刑事犯罪之追訴期間依刑法第80條規定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但您要問的重點似乎應為如將被掏空之甲公司資產追回,但這要視個別財產移轉當時之個案而定。
四、除無限責任股東外,一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於公司負債或虧損不付任何償還或彌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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