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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換制換負責人


童OO 發問於 2012-07-2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工作已五年,

這時候公司名,從XXX企業社,改制成XXX有限公司

並且也更換公司負責人(兄妹互換,公司地址不變,店名也不變)


公司請我們寫"XXX企業社"自願資遺通報後

原本員工續聘到"XXX有限公司",

請問,

這樣我的工作年資原先五年有受影響嗎?

如果這時被公司資遺,是否能追溯改制前的五年起計算?

還是,只能從續聘有限公司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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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您所述事實,可能不是所謂『改制』,您可向原企業社登記之縣市主管機關查詢(網路上竟可以查詢),XXX企業社與XXX有限公司極大可能為同時存在之不同『事業體』。
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所以您原受雇之XXX企業社要您填寫同意資遣,應該是指您同意由原雇主XXX企業社資遣,另由新成立之XXX有限公司雇用,而非「留用」,如此將來年資應係重新起算。但是原XXX企業社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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