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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離職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2-07-24 | 高雄 | 服務業

Q: 我3月入此飲料店工作(是pt),七月開始轉為正職,前天7/22因與組長起爭執(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任意將早班調為晚班,向公司反映被說太計較)
自覺不適任此工作,因覺制度不太合理所以認為無法繼續共事,因此於當天下班打完卡後向該店長告知做到當日,店長准於離職並沒說什麼。
想請問,因我們店是隔月5日領薪水,但因我並未提前告知要離職(因是起爭執後才決定要離職)我會被扣薪水嗎?
我是從pt轉正職的,正職工作尚未滿一個月請問是用勞資法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要於10前告知嗎?還是之前當pt的月數可不列入計算?
我是剛畢業重打工轉正職的員工,第一份薪水還沒領到我怕就被扣光光了,想請律師幫我解答,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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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沒有正職或兼職之分,勞動條件由部分工時改為全時,仍為同一勞動契約。因此,您自己辭職,原則上當然應適用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於10天前預告。
原則上勞工有預告之義務,但雇主得予免除,問題在於你是向店長辭職,店長有無同意你自翌日起即不用到班之權限?
至於是否會被扣薪,要看 貴公司之工作規則。原則上,你沒到班的天日當然不得再計薪,已上班之日數,雇主亦應給付工資,二者並不矛盾。除非工作規則有特別規定,可能需要賠償雇主損失。但是,原則上除非勞工同意,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無論以任何理「直接」由薪資內扣減任何違約金、罰款,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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