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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MOO 發問於 2012-07-24 | 台北 |

Q: 請問律師 :

公司已經解散 ( 098年11月26日 經授中字 第0983502289號 ), 若還有債務不知可追朔的期限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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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公司何時解散,與公司所負債務之消滅時效期間,兩者沒有必然關係。
二、公司所負債務,債權人只要在其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解滿前,得隨時對公司主張,不同種類的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一定相同,依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三、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公司的法人格尚未消滅,公司解散後,依法須辦理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公司仍然視為存續;而公司於清算程序中,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負債,必須改行破產程序。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89條第1項、第3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90條「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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