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租約於5/30到期,原應自6/1續新約,但因7月辦理負責人變更,故遲至8月才續新約...請問新約起始日為6/1,訂約日可以寫8/1嗎?新約期間涵蓋新舊二位負責人,此新約只由新負責人蓋章可以嗎?
A:
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租賃契約係屬私法權利義務關係,於租約期滿前、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以致於未能在原租約期滿前或當日簽訂新約,兩造日後簽訂新約時,於契約內明訂追溯起算,並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無不可,惟最好於契約內載明追溯起算之緣由
。法人之意思表示應由其代表人為之,於簽約時新代表如已就任,舊代表已解職,僅須由新代表為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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