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因犯商標法,今天上了一次偵查庭,因檢查署有請律師來問我要不要談和解,我說願意談和解,然後檢察官有給我另一個出庭的日期.
我現已和對方律師表示,我非常後悔且有意願和解,所以現在就是等對方提出的和解金.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我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刑事部分是不是能判得比較輕?如果是判緩起訴的話,是還要交罰款嗎??金額大約是多少?
謝謝!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一、若您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向檢察官表示悔意日後不敢再犯,將有助於您刑事罪刑之減輕。
二、如檢察官判予緩起訴處分,則檢察官會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且必須履行一定的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過書(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4)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5)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是故檢察官若依法為緩起訴處分,則可能會命您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此即所謂「緩起訴處分金」,金額則依個案酌定。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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