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前執行公務時. 取締一件交通違規時. 欲照相舉證違規人及車輛. 但違規人聲明侵犯其肖像權而要求我須刪除他的相片。請問. 我是舉證其違規用. 並非公開及圖利用. 這算是侵犯他的肖像權嗎?
A:
您好:
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不法侵害肖像權須以不法行為對其造成損害之方式為之,
如是依法令之公務行為,而須拍照舉證,原則上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但應用於與此事有關之公務上,
如將之用於其他場合,譬如公開於特定網站上,恐生爭議,
尤其事後若證實其無您所取締之交通違規事實,則上開公開行為可能涉嫌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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