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
父親約於民國76有跟銀行借貸,分別冒名以母親,舅舅,大伯,大姑以及奶奶作為保人,由於父親早已離開台灣,該借貸款項也沒有還銀行,銀行大約在5~6年前左右來查封我母親的房子,當時他們已申請離婚,銀行在查封之前完全沒有通知,我們也不知道有該借貸的部分,直到查封當天來貼封條並請我們搬走,當時想問銀行該款項以及明細,該銀行並無明確交代,只說父親的名子與我們是保人.
現在又收到銀行的法院公文,內文表示舅舅與舅媽有共同財產,須負擔當時借貸的金額.
想請問銀行從查封我母親的房子之前20幾年就完全沒有通知有該筆款項,一直到現在也是都突然寄法院公文來說要調解要查封,當初查封我母親房子時也沒有清楚交代該款項就強制執行.
目前是否可以向銀行申請 保人免責的動作呢? 以及銀行在查封我母親的房子時是否有違規的行為(沒盡到告知義務)
A:
答覆:
1.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債務人財產之前,並不會事先告知。
2.台端與家人若與債權銀行未成立保證契約,得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